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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光荣,你的权益我们来保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五•一”劳动节起源于工人阶级反对资本主义剥削与压迫的一次抗议运动,作为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在1949年12月就将5月1日定为法定的劳动节,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国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十分重视,今天就来看看法律是如何保护我们的吧。
 
    案例一
 
    小王是某信息网络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公司的设备24小时运作,遇到故障随时都需要小王马上进行维修,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加个班都是常事,还经常在节假日安排小王在机房值班。2020年12月,该公司以小王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将其开除,小王随即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其中就有要求支付在该公司任职期间的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案例中小王在工作日8小时之外加班,符合延长劳动时间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1.5倍的工资;在周末安排值班的,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在节假日值班的,公司应当支付三倍工资。
 
    案例二
 
    老张是某公司的保洁员,虽然该公司办公面积大,保洁员人数却很少,因此每天打扫时间超过10小时,老张很是辛苦,慢慢的也有了头晕眼花等过度劳累引起的健康问题。2021年的某天,正在擦桌子的老张突然眼前一黑,晕倒在地,头部也因为摔倒时碰到了桌子角而头破血流,同事赶紧将老张送到医院。事情发生后,公司也派人去医院看望了老张,但是认为老张是自己摔的,公司没有为保洁员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老张的儿子小张一气之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是公司的不合理工作安排让老张过度劳累,有了健康上的问题,应该赔偿,头部的摔伤也应该由公司负责。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老张在公司由于过度劳累引起的亚健康状态不属于工作期间受到伤害,也不属于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内列明的职业病,因此小张的第一个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但是老张在工作期间摔倒受伤,是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受到伤害,所以老张摔倒受的伤属于工伤。因该公司没有为老张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应当由公司支付全部的工伤赔偿。(吉林省叶东林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李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