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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二者都以不能预见为基础,在合同范围内都包含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二者区别如下:
 
  客观表现不同: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台风、海啸等,也包括社会导致事件,如战争、罢工、暴动等;情势变更一般表现为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国家政策转变等;
 
  功能不同:适用不可抗力是为了避免资源浪费和影响交易的稳定性,故其功能限于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当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情势变更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时,如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违背交互正义的要求,因此需要法律介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调整以实现均衡正义,故适用情势变更是为了鼓励当事人继续交易;
 
  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和侵权责任;情势变更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免除合同责任;
 
  直接造成的后果不同:部分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绝对不能克服的;情势变更可以相对克服,只是这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不利于债务人;
 
  法律后果不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当事人当然(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即使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变更或者免除合同,也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综上,在区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内容进行界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朴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