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可怕
借了不还才可怕
“担保人”在不清楚会承担哪些法律风险之前
请不要轻易签字
否则你将会后悔莫及
基本案情
金某应朋友李某之约一起喝酒。席间,李某以种植红枣资金紧缺为由让金某为其借款作担保,并允诺事成之后给予其500元好处。金某欣然同意,酒桌上,金某和李某以及出借人就借款、担保事宜拟定了协议。金某为李某借款5万元提供担保。为庆祝合作成功,几人多喝了几杯,酒后金某与李某分别在保证人和借款人处签了字。第二天,醒酒后的金某向李某和出借人讲明不愿为这笔借款作担保,谁知李某的电话无法接通,出借人表明:“要不是有人做担保,我说什么也不会把钱借出去的,现在钱已经借给李某。你如果反悔就把钱还给我。”金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酒后丧失自控能力所签的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因此,该保证协议不成立也当然无效。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金某为李某向出借人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虽然是酒后,但仍清醒,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根据民法典物权编之担保物权的规定,该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故这份担保应属有效,金某理应承担担保责任。(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