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无毕业时间限制?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去超市抢菜摔倒受伤,谁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经典案例
 
  相信您一定见过或经历过这样的事,每天清晨总会在一些超市的门口聚集着很多老人,他们都在等待着超市开门的瞬间去抢购那些打折促销的菜品,然而拥挤的人群往往伴随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近日,年过六旬的蔡大娘就因为抢菜受了伤,蔡大娘早早地就来到了某超市门口等待着超市开门,当超市开门的一瞬间便被拥挤的人潮撞倒受伤,后被送入医院进行治疗。过了几日蔡大妈出院后其儿女拿着住院费用单据找到超市负责人协商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那么,去超市抢菜摔倒受伤,谁担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本案中,该超市在门口人员众多的情况下,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便将大门打开,人员拥挤推搡导致蔡大妈受伤,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蔡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身年龄过大,抢菜过程中会对自己造成损害,其漠视自身安全也具有一定的责任。
 
  每逢节日,许多商场、超市都会促销不断,希望商场在举办活动的同时,不断完善服务设施,加强安全管理,注意人员的疏导,尽量避免危险的发生。作为消费者,更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购物时做到自觉排队,拒绝拥挤,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心购物。(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尹瑞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