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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孩子并非亲生!怎么办?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抚养期间付出的金钱和心血怎么办,能主张返还和赔偿吗?
 
  胡某与陈某是自由恋爱,2019年6月,陈某发现怀孕,双方遂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儿子小胡。2023年,夫妻时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胡由胡某携带抚养,陈某可在周末行使探视权。然而,随着小胡的日渐长大,相貌、性格与胡某的差异也越来越大,周围亲戚建议胡某去做亲子鉴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根据DNA分析结果,排除胡某与小胡之间存在生物学亲生血缘关系。
 
  鉴定结果犹如当头棒喝,回想多年的金钱与感情的投入让胡某备受打击。胡某认为,小胡并非其亲生子,而陈某作为亲生母亲,有法定抚养义务,应当接回孩子自行抚养,返还其因抚养所支出的生活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失,故诉至法院。
 
  陈某辩称,同意接回小孩抚养,但胡某要求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无依据。两人婚后的开支基本都是女方负责,再加上孩子出生后享有集体经济的土地流转、铺面收益金等足以支付孩子的生活费。
 
  法院:女方应返还并赔偿
 
  原告胡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小胡为其亲生子,并履行了法律上不应当由其履行的抚养义务。被告陈某作为小胡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即便小孩自身享有分配收益,也不能免除其抚养义务。原告胡某的财产减损与被告陈某获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其抚养而支出费用向被告陈某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被告陈某隐瞒在与原告胡某恋爱期间同他人交往的事实,造成原告胡某误以为被告陈某生育的孩子系自己的亲生子而进行抚养的后果,原告胡某在对小胡长达十年的抚养期间倾注关爱,得知小胡并非亲生子后人格权受到严重侵害。故对原告陈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胡由被告陈某自行抚养,被告陈某需向原告胡某返还抚养费11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本案中,胡某并非小胡生父,也非养父、继父,对小胡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胡某基于对小胡是亲生子的错误认识而抚养,造成自己的财产减少,而陈某作为小胡的亲生母亲对小胡负有抚养义务,其因胡某的抚养行为免于支出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而获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关于胡某是否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关爱”。本案中,陈某故意隐瞒事实致使胡某误将小胡作为亲生子抚养,胡某在抚养小胡过程中投入了精力、金钱和心血,而陈某的隐瞒行为给胡某及其家人都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可结合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后果严重程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