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冰婚后一直与丈夫租房居住,二人一直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子。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凑齐了购房款,并通过中介与小赵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随后冰冰付了购房款,小赵也积极配合,交付了房屋钥匙。
就在冰冰购买材料,雇用工人进行装修时,楼下邻居马大姐告诉冰冰,该房屋曾发生过命案。将信将疑的冰冰向当地派出所求证,派出所也证实此房屋确实发生过命案。
冰冰找到小赵要求退房,说这是“凶宅”,而小赵却拒绝退房。冰冰将小赵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且小赵退回购房款。
那么,冰冰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法官说:在签订合同前及合同履行的各个环节中,都必须践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小赵隐瞒房屋是“凶宅”的事实,没有履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必要告知义务。而依据一般观念和风俗习惯,人们对住宅内发生凶杀碎尸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此类住宅虽在实物形态上未受损坏,但会因购买者的忌讳而有所贬值,这已构成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故小赵的上述隐瞒行为足以动摇基于双方自由意志订立的合同基础,因此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彰显的是民事活动中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