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冰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规定,冰冰首付30%购房款,余款4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冰冰也及时交纳了首付款。而此时,小赵也看中了这套房子,而小赵不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冰冰的购房情况,便以更高的价格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了购房合同,并很快办好了房产证。
那么,此时谁对这套房屋有所有权呢?
法官说:小赵对房屋有所有权。因小赵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冰冰不能根据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