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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我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知道他配偶名下有房有车,是不是可以执行他配偶的财产!追加他配偶也成为被执行人呢?”
 
  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是指当被执行人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生效内容,追加与被执行人有权利义务关联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共同履行法律文书生效的内容,但是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必须符合法定追加条件。
 
  满足哪些法律规定才能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呢?
 
  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加为被执行人。所以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张某瞒着妻子范某赌博,张某输钱后向其好友李某借钱继续赌博,前前后后共向李某借钱10万元,李某多次讨要,张某都是拖欠说下月还,后来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张某履行借条内容,还给李某10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张某仍然不履行,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线上线下查询,发现张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联系到申请人李某告知张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说张某住的房子不能卖掉吗?
 
  法院告知李某,张某名下没有任何房产。李某说有的那是他妻子范某的房子他俩是夫妻应该共同偿还债务。法院得知情况后联系到张某的妻子范某,范某对于张某在外赌博欠钱一无所知,说张某平时很老实,平时打打零工,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都是自己做买卖挣得,张某没有什么收入,而且现在俩人住的房子是自己婚前买的与张某没有关系,并表示张某一直欺骗自己。法官把了解的情况告知了申请人李某,张某住的房子是其妻子范某婚前财产,与张某无关而且张某所欠的钱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范某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追加,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成为被执行人的,不得直接追加成为被执行人,此时申请人可以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徐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