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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如何进行诉讼?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如何进行诉讼?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民事诉讼中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张富凤李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