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近日一段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10月29日,烟台的一处公共浴室中一名女子因担心年幼的儿子独自洗浴不安全,欲将已经超过一米高的儿子带入女浴室,被工作人员以侵犯他人隐私为由拒绝后,女子怒怼道:“侵犯什么,我孩子才上幼儿园啊!”
此事在网络上不断发酵,有网友表示,男女有别,从小就要教育,现在孩子本来就早熟,更应该从小就注意,服务员进行阻拦是应该的。还有网友建议,女子如若不放心孩子,可以带孩子在单间沐浴,或交由男性家长将孩子带至男浴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说法:
女子作为顾客和公共浴室经营者之间存在一个民事合同关系,女子既然选择这家公共浴室消费,那么也就应该遵守公共浴室的规则。
现在的孩童早在3-4岁时就已经有了性别意识,且正处在儿童性意识的懵懂期,不论是在家中还是在其他场所,监护人及其他家长都应该注重性别观念的教育,引导孩童树立性别边界感。即使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应尽量考虑同性看护,也可以委托信得过的人来临时看护,尽量避免将孩童带入异性公共浴室或公共卫生间中。(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马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