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有一间闲置的门市房,2019年小王将她的门市房租给小吴,租期2年,并约定:“租赁期间由小吴负责每年交纳采暖费、水电费、卫生费等和营业有关的一切费用,小王概不负责”。结果小吴只缴纳了一个2019年-2020年的采暖费,其他的没缴纳。因为供热公司多次催促房屋实际所有人小王缴费,小王只能先行缴费。现在小王要求小吴将自己垫付的取暖费返还,但小吴拒绝返还,所以小王到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情况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与小吴签订的《门市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载明,租赁期间的采暖费、水电费、卫生费等和营业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小吴负担。合同签订后,小王依约向小吴交付了房屋,小吴也应当依约及时缴纳取暖费。现原告小王请求小吴支付拖欠的取暖费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审理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吴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小王取暖费、滞纳金及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