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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虫咬伤生病至死,保险公司按照病故赔付还是意外死亡赔付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小松一年前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但意外发生,小松因被虫子咬伤,患上了病毒性脑炎,不久后便医治无效死亡。保险公司在小松被咬后对小松赔付5万元,小松死亡后,就后续的赔偿问题小松家属及保险公司未达成一致,小松的亲属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查明
 
  小松购买保险1年,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自购买保险后全额缴纳保险金,直至意外发生;保险合同载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者身体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赔付;除驾乘车意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航空意外以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身体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赔付。保险合同同时释义: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保险公司已对小松赔付五万元。小松被咬患病后同年死亡。
 
  法院认为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小松的死亡是属于疾病身故还是意外伤害。被告(保险公司)承认小松因病毒性脑炎死亡,符合保险条款中因疾病身故的情形,不属于意外伤害,应按照1.5倍进行赔付。法院认为,并非所有的因疾病死亡,都不属于意外伤害,还应考虑疾病所患原因,本案中小松因意外被咬伤从而患上病毒性脑炎,其死亡完全符合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的释义,应按照保险合同中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进行赔付。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还应赔付小松家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万元。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