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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能否以消费者明知过期而购买为由拒绝赔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消费者们在“买买买”的时候
 
  常会遇到一些不愉快
 
  若购买了过期花生
 
  却索赔未果
 
  该如何是好?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花生油5桶,共支付450元,回家后发现五桶花生油均已过期。王某便以该花生油超过保质期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监管局立案调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超市进行了罚款。王某认为某超市的行为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其进行赔偿,协商未果,故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超市支付5桶花生油售价十倍的赔偿金4500元。
 
  某超市辩称,市场监管局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故没必要再进行赔偿,同时,正常情况下不会一次性买这么多桶花生油,王某是为了索赔,明知该花生油过期才进行购买的。
 
  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因其销售过期花生油的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某超市辩称的王某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问题,首先,不能因为王某购买数量较多就认定其为恶意购买;其次,即使王某明知该花生油过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了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抗辩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某超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王某主张的赔偿标准有明确法律依据,其合法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在食用各种食品时,要注意食用食品的卫生问题,观察是否过期霉变,从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产生纠纷,要保留好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