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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售烟,这可使不得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花季一般的年龄
 
  却沾染上吸烟、喝酒等不良习惯
 
  烟酒超市老板作为成年人
 
  本应进行劝阻、良性引导
 
  但,却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若是引发其他问题,责任谁来担
 
  基本案情
 
  15岁的王某在村里某烟酒超市购买香烟等物品并在门口吸烟逗留,王某在超市门口废旧纸板堆积处玩火,不慎导致超市大面积被焚毁。事故发生后,超市经营者将王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对火灾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法定监护人因监管不严,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因原告与王某同村,在知晓或可能知晓王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予核实身份即向其出售香烟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发现未成年人在其门口吸烟玩火时,未及时劝阻制止,且在超市门口随意堆放易燃物品,为损害结果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应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及其监护人承担80%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法官说法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起步阶段,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如何正确引导青少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需要家庭、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呵护、关爱和监督。(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