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担任烟台某健身房店长期间,
被用户在点评平台发帖辱骂,
多次要求平台运营方删帖无果后,
李某将平台诉至烟台芝罘法院。
平台运营方应承担何种责任?
下面跟随小编通过一起案件
来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原告李某在烟台某健身有限公司某分店工作,担任店长一职。2020年11月,一用户在某点评APP上发表了对其侮辱、诽谤性评论。
2020年12月,原告李某在该点评APP实名注册并对该评论投诉,投诉类别为脏话辱骂,具体理由为:某点评平台审核不严、恶意中伤个人,导致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申请平台经济赔偿。后李某又以“已经侵犯名誉,希望删帖”为由再次投诉。该点评平台系统显示:“你已投诉过该内容,请勿重复提交。”
2021年5月,李某向芝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点评APP运营单位上海某公司在报纸和网络媒体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同时要求提供其主办经营的某点评APP上编号为“dpuser_84232”用户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法院审理
烟台芝罘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编号为“dpuser_84232”的用户在该点评APP发表的评论内容已被删贴。根据案情需要,法院要求被告上海某公司提供编号为“dpuser_84232”的用户在该点评APP登记的全部个人信息,后上海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该用户在某点评APP登记的个人手机号。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编号为“dpuser_84232”的用户在某点评APP上发表的涉案评论,包含了贬损、侮辱原告的文字内容,且一经公开发布,即在某点评APP覆盖的全体用户范围内进行传播,被告上海某公司作为该点评APP的经营方,在原告多次投诉并要求删帖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迟延至2021年7月才予以删贴,造成原告名誉权受贬损,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裁判
综合考虑被告上海某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影响范围,2021年12月,芝罘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上海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主办的某点评APP首页登载对原告李某的致歉声明(不少于七天),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