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话”将造成环境污染的危害废物品交给“无处置资质人”非法处置人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简介
某能源化工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为危险废物。常某某系某能源化工公司的副总经理。常某某代表某能源化工公司与刘某甲签订《储油罐租赁协议》,约定刘某甲租赁某公司油罐1个,并负责清理油罐内沉积物。后刘某甲先后联系李某某等五人帮忙运输并倾倒清理出的油泥。
在刘某的带领下,李某某等人驾驶危货车辆前往某地处倾倒油泥共计89吨。剩余的油泥58吨,因被人发现举报而未予倾倒。经鉴定,倾倒的油泥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紧急处置费用30万元,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修复被污染地块,涉案被污染地块进行了修复,实际修复费用10万元。
以案说法
笔者认为,某能源化工公司、常某某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危险废物油泥交给无处置资质的刘某甲非法处置,刘某又指使、雇佣李某、等人共同运输并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常某某、刘某应为主犯,李某等五人应为从犯。某能源化工公司、常某某、刘某、李某等五人应承担危险废物紧急处置费用30万元,涉案被污染地块进行修复费用10万元。
如某能源化工公司及常某某、刘某、李某等五人具有的认罪认罚、自首、坦白及案发后主动承担紧急处置费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在法定刑内酌定从轻处罚进行量刑,对某能源化工公司应处罚金12万元、常某某、刘某分别应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余五名分别应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期,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同时,对适用缓刑的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笔者提醒: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也是每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义务。造成环境污染的危害废物品交有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面临的刑事责任及罚金后果。
作者:“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编辑部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