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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污水,导致过往行人摔倒致残,食品厂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4日下午,某食品厂的生产车间做大扫除时,工作人员将清洗食品框的污水直接倾倒在车间外,污水沿路面漫延十余米至周边居民通行的过道。该过道采光条件较差,存在一定坡度。周先生正常步行经过该过道时,因路面存在油污滑倒受伤,造成右三踝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21天。因与食品厂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周先生要求食品厂赔偿。食品厂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以案说法
 
  周先生在“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留言,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本案涉及的侵权责任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
 
  笔者认为,食品厂向公共道路倾倒污水,造成经过该过道的周先生受伤,其行为妨碍了公共道路的通行,应认定侵权责任成立。过道系阴暗潮湿的坡形路面,周先生系周边居民,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应认定其未尽自身安全的审慎义务,可适当减轻食品厂的责任。因此,食品厂应承担主要责任,向周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案中的过道属于周边居民通行的过道,允许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通行,具有公共道路的性质,但并无具体的道路管理人,食品厂作为造成污水漫延的行为人,是本案中唯一的侵权责任人。此外,食品厂随意倾倒污水行为也不符合团结、友善的道德规范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食品厂倾倒污水是一种污染环境的行为。周先生可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举报食品厂非法倾倒污水染环行为。
 
  作者:“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编辑部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