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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招工信息、诈骗求职者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月入过万""朝九晚五""不用加班""专车接送""时间自由"...大家有没有在网络上看到过类似的招工广告呢?这样既轻松又有排面的工作,你心动了吗?停!这是不法分子处心积虑挖的"坑",假借招聘名义实施诈骗。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一起以“招聘”为幌子的诈骗案。
 
  案件经过
 
  2019年末至2020年7月末,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榆树市家中和承租的榆树市米兰阳光小区3号楼1楼车库内,向敦化市、德惠市等多地网络招聘平台发布虚假用人单位招聘广告的形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入职需先交纳报名费、服装费等费用为由,以微信转账收取钱财后将被害人微信删除或拉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
 
  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份间,被告人姚某某加入李某某的工作室以拨打电话获得提成的方式参与诈骗并学习到该犯罪方法。2020年6月,姚某某因在李某某未骗取钱财而离开工作室。
 
  经审理查明:
 
  2020年初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上述诈骗方法,骗取被害人黄某、代某等13人共计人民币11527.00元。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上述诈骗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郭某等5人共计人民币5936.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二、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作案工具U盘二个、手机二部,依法没收。
 
  四、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赃款给被害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说法:
 
  不法分子利用求职者对高薪盲目追求的心态设下圈套,通过互联网、张贴小广告、短信等方式虚构招工信息,在骗得求职者信任后,继而以付押金、培训费、体检费等花样繁多的理由骗钱。求职者在求职时必须提高警惕,要多方面、多渠道详细了解公司情况及背景,看看公司是否正规,业务是否合法,单位是否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投诉、不良记录等。
 
  擦亮眼睛不要被诱人的待遇和薪水所迷惑,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防骗提示:
 
  一.在工商局及其官方网站查询公司的注册信息;
 
  二.查看工作地点,是否是正规的写字楼或商住两用的房屋;
 
  三.看招聘岗位与自身能力以及求职意愿是否匹配,完全不符合还进行面试的需要警惕;
 
  四.上网搜索该公司的相关信息,搜索不到任何信息的公司且不是刚刚注册的,需要提高警惕;
 
  五.薪资远高出平均水平需警惕,切勿相信天上掉馅饼。(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