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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例
 
  小李和前男友小黄因感情不和分手,几个月后小黄依旧每天打电话、发微信骚扰小李和她的家人,甚至在网络上散播两人恋爱期间的照片和微信聊天记录,导致小李心烦意乱,无法正常安宁生活。请问,小黄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小李的隐私?
 
  法官说法
 
  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前男友小黄在分手后依然通过电话、微信骚扰侵犯了小李的隐私。两人恋爱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照片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小黄未经小李同意,私自公开两人的私密信息,属于侵犯隐私权,小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黄停止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吉林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曲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