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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意外身故后债务如何处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吉林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对人过世后债务处理给出了具体的解答。
 
  该案件的起因是一起民间借贷事件,由某的丈夫王某于2021年6月向原告许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月息1分,截止到2022年4月,王某按月给付许某约定的借款利息,本金2万元尚未偿还。2022年5月,王某意外去世,许某要求由某及其女儿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但由某称其对于债务并不知情,王某的借款属于其个人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偿还的义务。许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由由某及其子女偿还借款。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法官经过开庭审理后,判决由某及其女儿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由某及其子女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应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许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吉林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牛健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