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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能“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在缴纳社保问题上,有许多员工和企业总会有些不太情愿,员工觉得缴纳社保费用后到手工资少了,企业也觉得影响了促进员工积极性。其实缴纳社会保险是对企业和员工都是非常有意义的,减轻了企业对员工养老及事故赔偿的责任,对员工来说退休生活有了保障。当然企业也是有义务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有了养老保险,退休后可领取养老金;
 
  有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有保障;
 
  有了失业保险,在失业期间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权利,也是双方共同的强制性义务,双方均无权免除,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的话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其员工参保。《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新疆阿克苏地区人社局 冉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