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从名牌大学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知名公司去应聘。由于小美的沟通能力强且成绩优异,很顺利地就面试成功了。
但是,小美被公司录用后又向她提出一个条件,那就是要求小美在入职3年内不能结婚。这让小美十分为难,因为她与男友打算今年年底准备婚礼。
小美又觉得机会难得,因此思索后答应了公司的要求。年底,小美与男友领证结婚并在老家举办了婚礼。
不久之后,她结婚的消息被公司知道了,于是该公司就以她结婚为由,准备解除与小美的劳动合同。
请问,企业有权以女职工结婚为理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不能够以女职工结婚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够限制职工的结婚自由。同时,《劳动法》第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必须完善本单位的各种规则制度,但是却不能禁止女职工在工作期间结婚,否则就干涉女职工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公司要求小美3年内不得结婚的条款是无效的。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八条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