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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设立抵押前已经出租的 抵押权人能否要求承租者搬迁?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兵兵有一房屋价值60万元,2019年7月租给小美,租期2年。2019年8月兵兵向周周借款50万元,以出租的楼房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兵兵欠款无法到期偿还,便与周周商议将该房屋折价抵偿债务。周周取得房屋后,要求承租人小美搬出去。小美以合同为到期为由不肯搬离,双方争执起来。那么,房屋设立抵押前已经出租的,抵押权人能否要求承租人搬迁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本案中,租赁合同订立时在抵押合同之前,房屋已经出租并交付使用,后来兵兵在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不影响与小美的租赁关系,因此小美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至租赁合同期满,周周不得要求其搬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