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蓬勃发展,网络暴力行为引发关注。那么,在遭遇网络暴力时应该如何维权?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行为原则上都需担责。
《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是关于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行为的规定。上述规定明确了网络侵权的法律价值导向,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原则上都需承担责任,这为网络侵权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般而言,网络用户的网络侵权大致包括侵害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财产权益及知识产权的行为。当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主动编辑、组织和提供的网络内容造成侵害他人权益时,也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需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了权利人如果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就因此造成的损害的扩大部分要与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面临网络暴力时,权利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在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可对其主张相应侵权责任。
3.特殊情况下可要求网络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的“知道规则”与《民法典》第1195条的“通知规则”为并列关系。如果权利人(即被侵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知道”,可以不发出侵权通知,直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就要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