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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以后 双方还能补充协议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兵兵是一家连锁电器城的老板,为了经营需要向某品牌签订一份冰箱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品牌提供1000台冰箱,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交货,但是对于冰箱的具体价格双方没有进行约定。合同生效后,该品牌积极生产高品质价格的冰箱,但是就在此时,兵兵联系该品牌商,声称这批冰箱是回馈老顾客的福利款,做亲民适用的冰箱即可,希望能与品牌方补充签订关于冰箱价格的合同。后该品牌方负责人同意了兵兵的请求,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那么,合同生效后,买方可以补充协议吗?
 
  兵兵与品牌方签订的是冰箱买卖合同,并没有对冰箱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兵兵根据销售需求又与品牌方补充签订了关于冰箱价格的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正确行使合同权利。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本着利益对等,协商一致原则签订的,国家保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变更甚至撤销,已达到合同自由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