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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视“典” 医闹须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暴力伤医、杀医案件屡见报端
 
  医闹之痛,困扰着医患双方
 
  给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威胁
 
  《民法典》给“医闹”开出新方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案例回顾
 
  小美一直以来对自己的鼻子不是很满意,一天来到某医院整形美容外科进行鼻部整形。术后她不满意手术效果,于是带着朋友多次到该医院整形美容外科门诊室纠缠吵闹,在墙上胡乱涂画、书写侮辱性文字、打砸办公室用品和天花板。那么,小美的这种医闹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医闹行为如果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公共设施等财产造成破坏,以及对医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带头闹事的人员除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小美带人聚众医闹,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作者:曲诗雨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