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成为了一种宝贵资源,很多时候我们发现,报名资格证考试后就会接到培训机构的电话;闲聊时提到的产品,打开手机就能发现推送;线上购物的大数据杀熟,线下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情况下被擅自采集人脸信息,精准营销。过度收集、擅自披露个人信息,甚至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情况层出不穷,直接影响大众的生活,甚至损害个人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八章七十四条,明确了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从严惩治违法行为,全方位保护信息安全。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生效,对个人信息撑开保护伞,严厉打击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与此同时,对社会大众需要进一步普及信息安全知识,个人自身也要不断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学习实现“我的信息我做主”,使技术服务生活,为生活增添光彩。(作者: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