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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有“典”可依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全世界劳动人民共同拥有的法定节日,因为有了无数劳动者的坚守与奋斗,才让这个世界更加美好。我们在享受着劳动者创造的美好生活同时,也应了解到我国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诸多权利。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民法典》中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1.劳动合同签订的有效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雇主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用人单位有防止和制止职场“性骚扰”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劳动就业问题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在实际用工中隐藏着诸多劳动纠纷和权益保护问题,希望广大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都能善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许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