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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耕之——关于地役权的那些事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基本案例:
 
  汪小鹿:“法官您好,我和林小兔分别承包了村子里的两块土地,两块地毗邻,我想经过林小兔的土地修建一条直通自己土地的道路,这样的行为可以吗?
 
  法小虎:“可以跟林小兔协商签订书面的地役权合同,即利用林小兔的土地提高自己承包土地的效益,可协商有偿或无偿”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条的第一款明确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因此,根据规定,设立地役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书面方式这一特定形式。考虑到设立地役权事关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关系重大,为避免因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而发生纠纷。(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