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汪小鹿:“法官您好,我和林小兔分别承包了村子里的两块土地,两块地毗邻,我想经过林小兔的土地修建一条直通自己土地的道路,这样的行为可以吗?
法小虎:“可以跟林小兔协商签订书面的地役权合同,即利用林小兔的土地提高自己承包土地的效益,可协商有偿或无偿”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条的第一款明确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因此,根据规定,设立地役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书面方式这一特定形式。考虑到设立地役权事关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关系重大,为避免因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而发生纠纷。(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