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5日是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加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提高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梅河口法院开设“4·15普法微课堂”系列线上普法专栏,围绕《宪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普及宣传,着力推动大安全理念深入人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国家安全的真正实现有赖于人人参与、人人有可为。2015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二、哪些行为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如台独分子一直没有放弃“两个中国”的梦想,达赖喇嘛也在境外成立了流亡政府,东突厥势力也在国内大搞破坏、谋杀、爆炸等活动。
2、参加境外各种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或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接受了间谍组织的任务,是否进行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或其他破坏活动,只要参加了间谍组织,即构成了间谍犯罪。未参加间谍组织,却接受了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任务,也不管其任务实现与否,不影响间谍犯罪的成立。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一般指在未参加间谍组织,也没接受其代理人任务的情况下,主动为间谍机构窃取、刺探、收买、提供情报。不管情报是否到了间谍手中,都不影响间谍犯罪的成立,就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或者将防地设施、武器装备交付他国或敌方的行为。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
(1)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2)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3)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4)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6)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定义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各种具体罪名则各有其具体构成要件和特征,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12个条文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此,刑法分则在第一章就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了规定。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严惩杀人、抢劫、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刑事犯罪,严惩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犯罪,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四、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哪些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上述12个罪名可分为3类:
(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包括前7个罪名。
(二)叛变、叛逃罪。包括投敌叛变罪、叛逃罪2个罪名。
(三)间谍、资敌罪。包括最后3个罪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陈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