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饭局,没有强行劝酒,L某主动敬酒喝了点酒,却不幸诱发冠心病猝死。事发后,L某家属将同桌七人和饭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赔。
2020年夏天的中午,L某等七人一起到W某经营的饭店吃午饭,吃饭过程中,L某因为要开车没有喝酒,其余人也没有向L某劝酒。在饭局快结束时,L某主动拿起酒杯敬酒而喝了少量酒。
用餐完毕后大家相继离开,L某走出饭店后却突感身体不适。H某见状告知其余人,并由其一人开车载L某去医院救治。因H某住在外地,对道路不熟悉,导致来回绕路。L某于14时左右到达医院,经积极抢救治疗1个多小时,仍不治身亡。经司法鉴定,L某符合饮酒、聚餐诱发冠心病猝死。
事发后,L某的家属认为,L某的死亡与各被告一起喝酒、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各被告有明显的过错。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L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L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时应注意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结合自己的身体状况应避免饮酒或参与对自己身体健康不利的应酬,而L某疏于履行对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致使其饮酒后突发心肌梗死,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95%的责任。
同时,同桌七人知道L某身体不适时疏忽大意,未尽到人道主义将L某及时送到医院救治,没有充分、全面、及时履行基于饮酒行为而应承担的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致使L某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同桌人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因此对L某的死亡承担轻微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5%的责任。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无证据证明饭店经营者W某存在过错行为,W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办法官提醒,同桌饮酒后参与者发生人身损害,若其他人实施了强制劝酒、拼酒等积极加害行为,或是没有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的,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同桌人无过错则无需担责。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对自己的健康、生命安全应负最高的注意义务,若放纵自我、过量饮酒导致悲剧发生,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 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