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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差几个字,不一样的保证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升衍)民间借贷时常常会找亲朋好友帮忙担保,不同的担保方式也会使担保人的责任有所不同,那么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怎么书写,都会有什么样的责任,您知道么?
 
  2021年,连某向张某借款12万元,借期一年,马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写下“担保人马某”的字样。借款到期后,经催讨无果,张某无奈于2022年2月将二人起诉至柳河县人民法院,要求连某归还借款,马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柳河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马某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产生了争议。
 
  本案中,马某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马某在借款合同上写下“担保人马某”,是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连某不能履行债务时,马某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张某应先以债务人连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或者一并起诉债务人连某和一般保证人马某,但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在调解员向张某释明后,张某十分懊恼的说:“原来一直认为只要写上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想到还有这么多说道。今天学了一点儿法律知识,回去得宣传宣传。”
 
  “保证人(担保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人)”,
 
  仅仅少写几个字,法律后果却大不相同!在书写借据时千万要注意!你学会了么?(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