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遭遇侵权行为时应该怎么办?
有人回答:“还是忍气吞声好了。”
还有人回答:“当然要正面刚!”
……
这些都不是正确的方法。
忍气吞声不会换来风平浪静,而有可能是变本加厉的侵害。
“家暴”不是一个新鲜的词了,近些年在各大媒体平台的新闻报道中,它一直是一个比较活跃的话题,可关注度如此高的话题,却没有制止“家暴”行为,反而相关的报道依旧层出不穷。
梅河口法院曾审判过一桩“家暴”案件,原告陆女士(化名)在庭审过程中哭诉道:“忍了这些年,我决定不忍了!”,法官问她:“为什么要忍?”,她的回答是:“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健全的家庭”。法官回答道:“孩子需要的是一个能够健康成长的环境,传统的思想认为父母不离婚就是对孩子最好的保护,可殊不知,家暴的行为会给未成人的身心带来巨大的伤害,这恰恰是对孩子成长最不利的。”
可见,在面对侵权行为时,没有任何可以“忍”的“理由”,所以当女性面对侵权行为时,一定要勇敢的“反抗”。
这个“反抗”并不是“硬碰硬”,而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梅河口法院海龙法庭曾受理的一起地界纠纷案中,作为被侵权方的当事人崔女士(化名)在与侵权方两名男子商议无果后引发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两名男子情绪过激动手打伤了崔女士。
案件中的崔女士在面对侵权行为的时候如果先采取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可以避免肢体冲突的产生,用法律的武器来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会让人心服口服,及时化解矛盾,有效解决问题。
女性面对的侵权行为不单只有以上两种,女职工孕期或哺乳期间辞退或降职降薪,农村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问题在生活中时有发生。
当面对这些侵权行为,女性应如何维权?
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行为人都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妇女可以运用法律武器,通过下列几种途径,同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
(1)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例如,对于正在进行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对于侵犯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行为,妇女可以要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民事侵权行为损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属于自诉案件的,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属于公诉案件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3)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投诉。妇女联合会是代表妇女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国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是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也是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作的根本宗旨,因而,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投诉。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妇女群众,在面对侵权行为时要保持理智和冷静,不要屈服忍让,也不要盲目冲动,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新时代女性,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更好地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未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将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民法典》等与妇女维权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宣传重点,深入社区、广场、党群服务站开展送法律、送服务普法宣传活动,强化对妇女的法治宣传和维权服务,切实提高妇女群众和家庭成员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作者: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陈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