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张三驾驶小型汽车在某省道与李四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三无责任,李四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三与李四签订《事故处理协议书》,载明“张三收到事故处理赔偿金2000元,双方无异议,今后两清无责”。张三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张三的车辆损失进行了先行赔付,张三向保险公司转让了索赔权。后保险公司因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将李四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之前,与李四达成和解协议,张三收到李四的赔偿金2000元后,表示双方“今后两清无责”,应认定张三明确放弃对李四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综上,保险公司要求李四支付代偿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张三进行了理赔,保险公司可以另案向张三主张返还理赔款的权利。
小编提示,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张三与李四达成和解,放弃对李四请求其他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相应的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若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免除肇事者其他责任,则被保险人丧失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保险公司在不知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理赔,属于不当得利,被保险人应予返还。(作者: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江林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