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晨 王少群)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开庭当日上午9时,为该院通过传票向案件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开庭时间。8时40分左右,该案被告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已提前到庭准备。该代理人为外地律师,因通信行程卡显示其曾途经有新冠确诊病例的城市,在庭前法院进行了一系列核实工作并做好了相关防疫措施。庭前准备完成后,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被告方均在等待原告到庭,但直到原定开庭时间已过,原告仍未到庭。法院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到原告,确定原告自行签收了传票后却已去往外省,不能按时参加庭审。原告的行为既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浪费,也给被告造成了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寄语:拒不到庭的行为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对法律的不尊重,也会造成对方的不便,增加己方的诉讼成本,呼吁大家既要重视实体法的规定,也要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尊重法律和他人就是尊重和保护自己。(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