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死亡后
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那么其生前的债务
应由谁来清偿?
女子李某
闪婚两个月
丈夫张三却病逝
还留下23万元债务!
这笔钱
妻子该还吗?
闪婚两个月丈夫病逝,妻子被起诉要求承担亡夫欠款
张三是某商行的经营者,与某批发店交易多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张三通过微信、电话向该批发店下单,双方不定期对账结算支付货款。
2020年12月,张三与妻子李某登记结婚。2021年1月,某批发店通过微信向张三发送了1月份的对账单并要求其核对,对账单记载截至2021年1月份欠款35万余元,张三在微信上回复“好”。对账后,张三支付了11万余元,尚欠23万余元。
2021年2月,张三因病去世,生前无立遗嘱,亦未生育子女、收养子女。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其父母及其配偶李某。
同年3月,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书,载明:由李某一人继承小型轿车;由张三父亲、李某共同继承张三遗留的房产;张三母亲放弃对车辆及房屋的继承权。
2021年4月,某批发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父亲、李某在继承张三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货款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并主张其中4万余元的款项是张三与李某婚后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李某偿还。
法院判决:
妻子及其父亲共同承担债务
法院一审判决:由张三父亲、李某以各自继承张三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批发店货款23万余元及利息;驳回批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续双方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认定张三的遗留债务?
法院指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张三也没有出具欠款凭证,但某批发店提供了电子数据,即其与张三的微信聊天记录。
从聊天记录可见,2021年1月,某批发店通过微信向张三发送了对账单并要求张三核对,张三收到对账单后未提出异议,且支付了部分货款,应视为其对该对账单无异议。并且,某批发店也提交送货单佐证陈述,足以证明张三尚欠其货款23万余元的事实,该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本应由张三偿还,但张三已经死亡,该债务转化为其生前所遗留的债务。
张三父亲、配偶李某是否需要承担涉案债务的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本应先予清偿其遗留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张三父亲、配偶李某是张三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经双方举证,已查明张三父亲、李某均有继承张三的遗产,遗产应首先用于清偿张三遗留的债务。
但是,由于两人继承张三遗产价值并不相等,故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张三父亲、李某应以各自继承张三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张三的案涉债务。对于债务可能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两人没有表示自愿清偿,不需清偿。
其中货款4万余元是否为张三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给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该4万余元货款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后,但该债务并没有李某的签名及事后追认。经查明,张三与李某婚前相处时间短,属于“闪婚”,同时两人于2020年12月登记结婚,张三于2021年2月因病去世,双方婚姻存续时间非常短,仅2个月。
案涉债务并非是张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是张三因经营生意产生的债务,且某批发店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与张三共同经营商行,或将债务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亦没有证据显示李某在如此短暂的婚姻里享受了张三用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4万余元货款并不是张三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小编提醒
夫妻债务分三种情况
俗话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普通民众通常认为,既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债务也理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通常为以下情形:
1.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一方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一方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以一方名义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一方婚后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以一方名义所负但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以一方名义所负,但因夫妻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或者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但因夫妻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3.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因为此种债务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故夫妻一方为履行前述义务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同时,对于债务来源为赌博等非法途径、或者明确为其中个人债务的,均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负债一方个人清偿。(作者: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鹿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