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施工中的道路未设置警告和提示标志,路人经过该路段时摔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2021年10月的晚上,刚好下班的小王驾驶电瓶车,经过平时下班的必经路线时摔进了白天施工队刚挖开的坑里,该施工队施工时并未设置警告与提示牌。小王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了人体伤残十级,住院一个月。随后,小王将施工单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事故路段施工挖坑时未设置警示与警告牌,也没采取其他安全设置,被告存在主要的过错。
原告小王在驾驶二轮电动车时,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双方错误程度,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部分确定由原告赔偿80%,小王自行承担20%。
法院提醒:公共场所与道路具有出入人员、车辆较多等不确定性的特征。在这类场所施工挖坑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们已经习惯的地貌特征,相比一般行为具有较大潜在风险,所以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的同时设置安全警告牌并采取安全措施。此外,作为驾驶员我们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安全集中精神,在走夜路的时候更应该减速慢行注意路况。(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