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晴朗,风和日丽,小王刚刚在楼下停好自己新买的小轿车,哼着小调悠闲地走出车门没有两步。忽然听到“啪!”的一声巨响,小王忙扭头回去观看,这一看不得了,刚刚到手还没有上牌的小轿车被不知谁家的花盆直接砸了个大坑。小王赶忙抬头看是谁家花盆坠落,可哪里还找得到花盆属于哪个住户的,小王心情骤变,一下子郁闷至极,心想这个损失该找谁赔偿呢?总不能自己吃了这个哑巴亏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
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所以,遇到高空坠物不要怕,查清侵权人和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是关键,正确维权,从我做起。(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康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