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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返岗,要注意这些法律问题!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一转眼就已是大年初七,随着假期结束大家陆续回到工作岗位,年后第一波返岗复工潮也即将到来,返岗复工有哪些问题需要大家注意呢?
 
  1.个人防护需注意
 
  返程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时,一定要全程佩戴口罩,尽量减少与公共物品的接触。做好健康监测与排查,全力配合可能的相关密切接触者调查。
 
  上班时如需乘坐电梯或进入其它人员密集场所,切记佩戴口罩。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公共区域环境整洁。对环境及公用办公设施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就医。
 
  2.防疫法律问题需注意
 
  (一)节后返岗因疫情滞留是否属于旷工?
 
  根据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因工作被隔离,隔离期间能不能拿到工资?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如果员工按照防疫规定,需要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的,隔离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发放,不得克扣或者不发。
 
  (三)企业能否因为劳动者是高风险地区籍贯籍或者近期在高风险地区生活,就拒绝录用?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足期隔离记录以确保求职者身体健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要求,坚决杜绝就业歧视,明确提出“三个不得”: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对疫情导致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劳动者拒绝配合疫情防控,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员工在有关机构和人员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时拒不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五)劳动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当劳动者处于隔离观察期、医疗期的,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隔离期满、医疗期届满。
 
  今天是新春开工第一天,或许你还未从春节假期里缓过神来,但新的征途已经开始。让我们把握当下、努力向前,不辜负生命里的每一天!(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人民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