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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定期探望孙子女该不该获得支持?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简述】
 
  汤爷爷之子汤某某与樊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6月结婚并生育一子汤某甲。汤某某于2019年4月因病死亡,汤某甲现跟随樊某某一起生活,汤某某去世后这些年,汤爷爷夫妇每月都会定期向樊某某支付孙子汤某甲生活费2000元,如今,汤爷爷夫妇因探望孙子遭遇樊某某阻饶,汤爷爷特向社区法律顾问咨询能不能要求对其孙子行使探望权?
 
  【律师解析】
 
  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在离婚后而产生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还说,按照民法典规定,“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本案发生虽并非因为父母离婚,而是因为父亲去世,孩子的祖父母要求行使探望权,这实际上属于一种亲权的延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可见,当民事主体之间对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出现争议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下可以适用习惯,但必须要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处理争议必须坚守的最基本道理底线。
 
  基于此,尽管《民法典》没有明确条文规定其他的近亲属享有探望权,但只要是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合乎情理的,符合人性的,符合民事习惯的,都可以认定为是权利,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本案中汤爷爷探望孙子系人之常情,于情于理,保障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这完全符合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理应获得支持。(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