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冬已至,大雪纷飞,东北特有的“冰房檐”即将“重现江湖”。近日,东北多地普降大雪,当你沉醉于炸鸡啤酒、铁锅炖大鹅时,更不应忽视“头顶上的安全”,一起来看看《民法典》怎样守护你。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关于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民法典》增加了新规定,明确各方责任,强调建筑物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坠物的发生,为人们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