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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民法典》
 
  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钢城法庭审结一起宣告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案件。
 
  2012年,H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为二级精神残疾。
 
  2021年,H某病情加重办理入院治疗,届时H某意识模糊,生活不能自理,且其原监护人已于2016年去世,造成了H某生活上诸多的不便。无奈之下H某的女儿X某求助于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H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自己为H某的监护人。
 
  鉴于案情特殊,为尽快解决H某一家的难题,承办案件马法官前往H某家中进行现场询问,了解详细情况。在征求H某其他子女的意见后,对其询问笔录并进行了详细记录。
 
  随后,马法官迅速审查申请人X某提交的申请书、亲属关系证明、医院检验报告单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委托鉴定机构对H某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经鉴定,H某确为限制民事行为人。
 
  在收到鉴定结果后,马法官立即组织当事人开庭,并在审理后当庭宣判,依法宣告:H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X某为H某监护人。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如您遇到家中有人不能表达、辨认自己,从而影响其行使民事权利的类似情况时,可以积极寻求法院的帮助,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