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无毕业时间限制?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勿以恶小而为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我们经常能够在网上的视频中看到某某人到超市购物时,趁人不注意悄悄拿一些物品放在袋子里,然后偷偷带出超市,有的被工作人员发现后进行了原价赔偿,有的则是被监控拍下后工作人员进行了报案,那么这种只是拿了几包零食的行为到底算不算盗窃罪呢?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小万就是以这样的方式先后6次在同一超市内行窃,盗得面包、牛奶、水果、鸡蛋等若干,经鉴定价值为人民700元。
 
  看到这里,可能有的人要说,小万就盗窃点吃食,一共才七百元,不要欺骗我们不懂法,刑法条文有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小万才700元呀!如果这样理解,那就大错特错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虽然小万盗窃数额小,但由于她盗窃次数为三次以上,依然构成盗窃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万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鉴于小万认罪认罚,并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小万适用缓刑。
 
  法官提示:贪图小利窃取商品,误以为占得便宜,实则不仅最后需如数退还,更将面临刑法处罚。上述案件中被告人虽盗取的商品价格不高,但其盗窃次数只要达三次及三次以上,即构成盗窃罪。因此切莫对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不以为然,遵纪守法应当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要在日常生活中摈弃贪图蝇头小利的思想,诚信购物。(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