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关鑫(化名)通过宋磊(化名)购买加油卡,但其向宋磊转账48000元后并未如期收到加油卡,经过多次催要,宋磊始终未按约定交付加油卡或偿还转账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鑫将宋磊诉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宋磊返还用于购买加油卡的转账款合计48000元。
原来,关鑫与宋磊是同事关系,宋磊说有渠道能够购买到便宜的加油卡,即通过案外人刘彦(化名)代为购买,500元能买到一张价值1000元的油卡。关鑫先后三次付给宋磊128000元用于购买加油卡,前两次宋磊按约定交付了加油卡。2020年5月,关鑫第三次付给宋磊48000元购油款,而宋磊收到钱后,既未给原告购买油卡,也未将钱退还给关鑫。庭审中查明,宋磊确实将48000元转给了刘彦,而刘彦因虚构可以低价办理中国石油储值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被判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4522元,返还包括被害人关鑫8000元、宋磊7300元。
承办法官依法调取了上诉刑事案件部分卷宗,其中,关鑫在接受询问时自认:一共被诈骗48000元,转给宋磊48000元,然后宋磊把钱转给刘彦。关鑫前后共支出128000元购买油卡,实际获得油卡120张价值120000元。刑事判决书中已经认定关鑫作为受害人受到刘彦诈骗8000元,并判决刘彦返还关鑫8000元,已经弥补了关鑫的实际经济损失。
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关鑫前后共支出128000元,获得油卡120张价值120000元,刑事判决书中已经认定关鑫作为受害人受到刘彦诈骗8000元,并判决刘彦返还关鑫8000元,已经弥补了关鑫的实际经济损失,故不予支持关鑫的诉讼请求。
那么,前面说到的不当得利又是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简单来说,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通过造成他人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二、另一方受到损失;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只有满足了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成立不当得利,受损人才能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若违反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则应当视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渐趋完善的体现,对于较完整地体现并维护公平原则,降低交易风险额保证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