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陈晰)钟某某:“捡到了一个驾驶证,正好我没有,把照片换成我的,‘驾驶证’拿来吧你!”
法官:“别做梦了,‘吃牢饭’吧你!”
案件经过:2021年7月5日,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某拾得凌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并将其照片替换成本人,在驾车沿沈吉高速公路行驶至磐石收费站出口时,遇到执勤民警对其检查,被当场抓获。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钟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不要妄想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等渠道获得的证件来走捷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同时也提醒大家要保护好自己的证件,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身份信息泄露等,为生活带来不便。(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