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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如何维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晨 高琦)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当其发现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时,往往选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来维权,这是一种不可取的做法。正确的做法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张某带领工人为李某承揽的工程施工,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确认。两年后,张某以结算书只是对工人工资的结算,对工程款并未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给付工程款。庭审中,李某提出双方已结算完毕,不欠张某工程款。张某认为对结算书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所以签字无效。存在重从误解并不导致行为无效,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存在重大误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就应当认定行为有效。因此,张某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其诉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一定要重视撤销权的行使,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因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同样是可撤销的行为,行为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作了规定,只是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总之,因重从误解,受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一定要及时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