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老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屡见不鲜,各种处罚方式无不触目惊心,甚至有的罚吃排泄物,更让人义愤填膺!
根据我国法律,老师体罚学生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其具体规定如下:
《教师法》第37条的规定如下,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上述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托幼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综上可以知道,学校老师是不能体罚学生的。而法律的惩处毕竟具有一定滞后性,虽然涉事老师必将受到相应惩处,但孩子的心理阴影却伴随一生。老师不是神,也有自己的喜怒哀乐。如果出现矛盾、错误,也会纠结自责,毕竟虐童的老师还是少数,我们不可以以偏概全。我们没有能力让每一个老师成为万世师表的“孔圣人”,但可以通过法律制度提高从业门槛,严格规范从业资质、培训、选拔等一系列标准来呵护每一朵未经风雨的花朵。老师是一份神圣的职业,也应当“一日三省,完善其身”!(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 王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