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艾)李某最近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自己所有的价值约5万元名贵手表被法院强制执行了。李某表示自己并没有涉及任何纠纷,不知道自己的利益如何救济。
经了解,该名贵手表李某存放在朋友孙某处,自孙某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后被申请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孙某自称手表是自己的用以抵债。
那么问题来了,李某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发现权利被侵害后,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若异议成立,法院裁定中止该标的的执行;若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因本案执行标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李某若对驳回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救济自己的权利。(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