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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尽责 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为解决当事人在诉讼服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杂症”,创新服务理念的新举措,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积极响应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号召,设立“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努力让人民群众快办事、办成事。
 
  近日,“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便解决了辖区群众王女士的法律难题。
 
  王女士:
 
  我和前夫离婚以后,孩子判给了前夫。起初,前夫还能够好好照顾孩子,但随着前夫再婚,又生育一子后,便无暇照顾孩子,将孩子交给奶奶抚养,不尽抚养义务,孩子目前6岁,正处于性格成型的关键时期,如果不妥善处理好孩子的抚养关系,将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我想变更抚养权,应该怎么办?
 
  法官答疑
 
  根据您的描述,您的前夫不尽抚养义务,目前对孩子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您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
 
  的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女士:
 
  孩子明年将要上小学,各项生活费用均会增加,我能够向前夫要求增加抚养费用吗? 法官答疑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可以变更抚养权后,与您的前夫就抚养费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
 
  —— 法官说 ——
 
  婚姻可以破裂,
 
  但父母双方对孩子的健康成长,
 
  负有共同的责任,
 
  应多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
 
  去考虑和解决问题。(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