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林 高鑫)“喂,你好!我是集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我院受理集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支付令已经生效,因你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物业公司向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我在市里住,这个房子买完就没怎么住过,物业服务也没享受到,物业费我不交。”……
“我的小区公共设施地方损坏,质量太次了,物业公司跟开发商是一伙的,物业费我不交。”……
“小区违建多脏乱差、草坪不修剪、公共椅凳不维修,物业服务不达标,物业费我不交。”……
近日,集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三名没有按时交纳物业费的某小区业主进行沟通劝解,敦促依法缴纳物业费,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缴。
该小区业主因各种原因多年没有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遂作出支付令,欠费业主应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向物业
公司支付所欠物业费。支付令生效后,经物业公司多次催收,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物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工作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迅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同时积极与被执行人联系,耐心向其释法明理。其中两位业主明白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及时交清了物业费,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第三名业主在人民法院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将物业费交到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执行法官在此提醒,业主与物业公司应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共同建立、治理和维护良好的小区环境。物业公司应尽职尽责地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让业主感受到物业费的支付价有所得。业主亦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缴费义务。产生物业服务纠纷后,双方应理性地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寻求合法、有效、准确的途径予以解决,不能以一己之怨视法律为儿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凡负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到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逾期不履行。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并存在拒绝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隐匿、转移、毁损、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人为设置障碍等妨害执行情节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吉林集安市人民法院)